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4-2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
一、基本概念
行使留置权的反请求权,简称反请求权,亦称行使留置权的反向请求权、债务人向债权人依法或者依约消灭留置权的反请求权,与债权人享有的正请求权相对。指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和清偿债务、消灭留置权的权利。
此项规定,由留置权之反物权关系法、行使留置权的信托责任法规范与调整,与主动行使留置权的正请求权相对,构成一组行使留置权的请求权关系法。从债务人行使反请求权之日起,债务人有权停止支付主债权利息,并要求债权人支付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费用以及请求赔付合同违约金等项请求权。
因为行使留置权本应是债权人积极主动的请求权,因客观情势的逆转导致了债务人反过来向债权人请求实现留置权,故称之为“反请求权”、“消极请求权”或者是请求消灭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其物权化方针,是平衡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限制债权人怠于行使留置权的行为,或者解决当事人之间实现留置权、清偿债务的一些疑难问题。
反请求权,指所有权人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的意思。这种反常的物权请求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一般是极其罕见的,如果没有法锁关系的牵累是绝对不会出现的。
普通物权法包括普通合同法中,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能够保证所有权人的王者之尊和天下无敌,只有所有权人命令非所有权人处分或者不得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更不会低三下四地请求非所有权人来及时处分自己的的财产。
这种反常的物权请求权,在担保物权法系中是常见的,尤其是对于显赫的留置权之反请求是更加突出的,因为有法锁关系的牵累就会出现。其中,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已经被债权保护主义和债权中心论所代替,所有权人的财产被非所有权人占有控制,不得不“低三下四”地反过来请求非所有权人处分自己的动产,倒行逆施地行使其物权请求权。
1.正请求权
留置权人享有行使留置权的正请求权,是正面的、本位的、基本的和积极的行使留置权的物权请求权,是留置权人自己份内的对于债务人有所作为的物权请求权。留置权关系法中,留置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正物权、主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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