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6-2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原则,主要是指留置权人遵循完全清偿债权原则、最优先受偿的原则和多退少补原则。包括物权法原则、债权法原则和算术法原则,三个原则是通联和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另外,返还原物的原则也是不可忽视的大原则。
留置财产变现后的处理,指依据一定的原则与方法,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清偿,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其他的清偿办法也可以与此种清偿办法合并进行。这是实现留置权的关键时刻,当事人要对于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总清算,包括成立留置权之前和之后未清偿的债权在内。
原则上,价款方面和留置财产方面都应当按照多退少补原则进行。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的,或者留置财产灭失的、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抛弃留置权的,留置权消灭。留置权消灭后,围绕留置权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可以因此而解除。
债权法锁关系是当事人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完全清偿债权的才可以完全解除;剩余债权或者说部分未清偿的债权,应当变成附有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的普通债权法锁关系,或者再成立新的任意一种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才彻底解除债权法锁关系,才终告结束。
物权法第238条简要规定,留置财产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上述规定表达了以下意义与原则:
(1)完全清偿债权原则。
无论是基于留置财产处分的兑现或者以其他方式兑现,完全清偿债权总是既定方针和目标责任制原则。这样法定的原则,债务人是无权抗辩和违背的。
(2)满打满算与多退少补原则。
倘若其价款与债权刚刚相符,客观上不存在多退少补的问题,但是这种情形并不多见。
倘若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原则上超过的部分应当归债务人所有,实际上本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并不是别人施舍的。
倘若其价款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尽管留置权、留置权关系、留置财产关系都已经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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