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63-2
留置权消灭之圈子环境影响
一、基本理念
1、影响简述
留置权消灭之圈子环境影响,表示内因与外因的相互作用,内因可以直接影响外因,外因反作用于内因,外因需要通过内因起决定性作用。
留置权三大要素、七大关系,与留置权消灭之圈子环境影响息息相关,相互之间产生相互影响。
留置权从成立、变更、行使、保全、实现、消灭以及规范、调整、利用的整个过程,不是留置权单方面发挥作用,而是整个留置权关系和留置权粘连的债权关系发生连锁反应的作用。
留置权伴随于、并联于、同一于、粘连于、派生于、互动于债权,于是就形成了留置权关系圈子和担保债权关系圈子,并由内向外形成了一致对外的对世关系圈子或者社会关系圈子。
成功地消灭留置权,是当事人的既定方针、奋斗目标和必要途径,无论利用哪种利益关系圈子,只要是能够满足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及时受偿权即可,不必拘泥于一个利益关系圈子。
现行的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只是就留置权论留置权的,而就留置权法理学和债权法理学来说,事实并非我们想象的那么简单。
所谓内因,是指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的内部圈子。消灭留置权关系,或者消灭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关系,或者两个关系都一并消灭,留置权则归于消灭。
所谓外因,是指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的外部圈子,是变更了担保物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的另类圈子。这两个圈子是连锁的,是相互影响的。债务人或者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另行提供担保的,并不必然地导致留置权完全消灭。部分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可以部分消灭;全部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全部消灭。
留置权“成也消灭,败也消灭”,或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根源于内部圈子和外部圈子。这显然是一种另类的归纳法。
经营和消灭留置权,不如说经营和消灭留置权关系圈子。经营和消灭担保债权,不如说经营和消灭担保债权关系圈子。内部圈子和外部圈子虽然存续时间不长,却是麻雀虽小五脏俱全。
如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留置权关系和担保债权关系延伸出来的物权关系、法锁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以及由留置财产形成的所有权关系、优先权关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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