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74-2-1
自物权占有主体的主要类型
一、基本概念
自物权占有,主要包括公占有、共占有、合占有和私占有和其他人占有几种类型。这种划分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仅具有深厚的物权法学底蕴,而且有深厚的政治经济学底蕴,对于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纠正错误的理论思维、维护社会主义基本的政治经济制度,能够起到很好的借鉴与维护作用。
况且,确认占有、占有权、占有条件、占有方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等方面,根据所有制关系结合所有权关系来认真区分也是完全必要的。
至于财产自物权占有主体、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的划分,那是从性质上进行概括性的划分,或许每种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人都有可能涉及到权利自物权占有主体。股权、知识产权之类的权利自物权占有,是不限于哪一类所有制、哪一类单位与自然人的,故均为通用性权利自物权占有形式。
自物权占有的层次,按照社会物权分工来划分,公占有与共占有是第一层次即高层次的占有,因为这是两种比较公平合理的物权体制,也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占有方式。
合占有是第二层次即中层次的占有,处于上层与下层的夹层状态。合占有,即集合占有,存在四种子类的占有形式。
一是公共所有制之自物权占有,全民与全民、集体与集体各自领域范围内实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全民与集体之间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这是两种最主要的自物权占有形式,里面掺杂了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占有形式。
二是私人所有制领域内实行集合所有制的自物权占有。
三是公共所有制与私人所有制实行混合所有权的自物权占有。
四是其他所有制的与公共所有制实行混合所有权的自物权占有。应当包括人民团体所有制、慈善团体所有制以及外国投资所有制在内。团体所有制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所有制,外国投资所有制可以视为私有制(无论外国投资者是国营的还是民营的)。
私占有是第三层次即低层次的占有,属于底层的占有形式。
主要原因在于:私人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不能如全民、集体所有制那样优先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一般限于流通领域的产业与占有权,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财产与占有权不容许自由准入;需要通过二次分配领域来扩大私人占有规模,大多数私人的产业、产权发展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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