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
国家专有占有物(一)
一、基本概念
国家专有占有物,指国家专有所有权钦定的半封闭式可流通物,依照法律规定集中保留物的所有权,有选择有控制地下放物的使用权,物权基本上呈恒定形式。物的属性为次高等控制等级,以社会效益为主导效用,以经济效益为次级效用。国家有权并有责任进行必要的切实的控制措施,增强物的支配能力与保障能力。
国家专有占有物,是国家专属占有物的另一个品种,亦即国家法人永远保留特定占有物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下放一些权利,与其他的占有人建立占有关系,重点在于让物尽其用,让国家专属占有物适时地保值增值。
1、国家专有占有物模式
此类占有物和占有关系模式,是所有权封闭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完全封闭的占有模式。一般认为第二类、亚种类国家专属占有物,亦即为国家专属占有物的一个变种,国家法人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的权利关系相对复杂。此类占有物模式,是本文讨论的对象。
国家专有占有物,对应的是国家专有所有权,亚种类国家专属所有权,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开放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特种物所有权。
一般集中在土地类不动产方面,可以与其他占有人共同组成长期的占有关系,国家法人的所有权不至于因另类占有人的产生和物权的变动而丧失。有偿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专有占有物与各种受让人分享占有权的主要对象。
此处所谓土地公有制,实指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一般非指土地使用权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价值有所减弱,经济价值有所增强。如果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公平竞争、公平合理取得的有偿出让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与土地使用权公有制还可以保持一致,物权价值并未减弱,经济价值同样有所增强。如果是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拍卖、挂牌、协议等合法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保留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条件下,实行土地使用权非国有制式,土地所有权人的物权价值有所减弱,经济价值有所增强。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国家法人可以征收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个人或者其他人的财产,籍以扩大国家专有占有物品种数量,壮大国家专有占有权实力。
如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法人所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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