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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81-2-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1-2-1

国家专有占有物(二)

二、一般分类

第一类,是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有不可再生或者不可恢复的天然特性,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长远的利益关系,必须严密地加强控制,不能随便放权与让利。其中,特别重要的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自然物或者天然物,应当归于国家专属占有物。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的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矿藏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或者天然资源,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在国民经济中起着支柱性的作用,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和长远发展需依赖于矿藏的合理地和平地开发利用,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注意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是个笼统的概念,准确的定义是金属矿藏与非金属矿藏归国家即全民所有,探矿权与采矿权全部归国家所有,即矿藏所有权与矿藏占有权应当永远为一个物权主体。从这个定义出发,矿产资源的法律应当是个永久恒量、没有变量的法律,符合中国古代立法的优良传统,更适合中国当前的社会实际要求。如果仅认为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而探矿权、采矿权列为可以私人所有、外国资本家所有,那么,“矿藏资源归国家所有”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正确的表述。矿藏所有权不比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标的物是土地,地土取走以后,底土依然存在,可以说是取之不尽,土地所有权之主物是个立体的有方位的和不变客观事物。

矿藏是不动产,矿产品却是动产,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分离就是财富源泉的分流。矿产品是工业的食粮,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家经济安全密切相关,而且矿产资源和矿产品是取之即少、不可再生的资源与财产。某些矿藏资源是国防工业和高新尖技术产业密切相关,如稀土资源等等。某些矿藏资源是国家经济战略性资源,缺少它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与国计民生,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燃料,金属矿藏与贵重金属或贵重非金属矿藏等等。

中国自古以来是个矿产资源专属所有制国家,探矿、采矿、冶炼、铸造实行一条龙的国家占有制与产权制。秦代国家是个高度集权制国家,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极为广泛,土地、山川、荒野、牧场等基本生产资料均归国家所有。国家直接经营农庄、牧场、采矿、冶铁、铸钱、制盐、制兵器、制农具等产业。直至清朝,法律规定矿山的所有权属于清朝政府,不得私占私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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