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83-2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国家流通类占有物,即全民所有制的流通类占有物,是指国家法人承担经济职能、进行资本运作、遵从价值规律和价值交换规则的非固定化的可流通物,包括可流通的有形物、无形物和金钱之物均为大众化占有物。
公有物的合理利用与流通,为的是充分发挥物的效能,使得公有财产保值增值,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某种需要。这一类公有占有物,基本上依据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来进行物权化规范与调整即可。
宪法第7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说明了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其实“优先保护国有经济,着重保护公有财产”这样的物权化方针,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专利。西方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很重视兴办国营(国有)企业,以其优势参与市场竞争和国际竞争,为政府提供稳定而充足的税收来源,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和发展福利社会主义事业。他们经营管理国营企业一般都有数百年的历史,比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积累了更多宝贵的经验,在惩治公职人员腐败的制度化建设上也相当的出色。
西方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并且是司法独立裁判的,不受任何政党的干扰,总统、国王违反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同样地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任何国家也是不能以党治代替法治、用党纪替代国法的。再先进的党也是容易犯错误走弯路的,党员干部搞独裁专制和集体腐败是更加危险的。苏联共产党自从赫鲁晓夫开始腐化变质,经过勃列日涅夫等叛徒集团的苦心孤诣,到戈尔巴乔夫、叶利钦反革命集团的公开叛变,致使苏联亡党亡国,由一个超级大国坠落为三流的国家,由一个大国分裂为十几个小国,1亿4千万苏联人民重新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
现行的物权法,只关注“一致对外”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更加重要的“一致对内”的物权保护与防护原则则很少涉及到。因此,我们应当结合其他的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全面地理解与执行国有资产的保护与防护原则。
物权法第241条规定:“基于合同关系等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提醒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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