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2-2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
一、基本理念
法律限制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全称是法律限制自物权或他物权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是推定不动产之无权占有的主要办法。并不是说所有的不动产的无权占有皆由法律来规定,在这里不能简单地套用“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伦理观点。不动产是很重要、很特别、很有价值的一类财产,法律的保护与限制永远是并行不悖的。
不动产占有涉及到多极化、长期化和物权均衡化等条件的制约,不动产之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存在某种交叉地带,不能完全肯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的推定。
即使是土地私有制国家,关于不动产的无权占有,事实上不动产恶意占有范围远远大于不动产善意占有范围。因为不动产登记法的统一实行,大大排除了善意占有的可能性。实行法律限制以后,再结合“实际知道”、“调查知道”和“登记知道”等措施,排除不动产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占有的非法性,从而排除善意占有的可能性,推定为恶意占有的行为。
土地公有制国家,关于不动产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除了一般性的法律限制以外,还有一些特殊性的法律限制。
法律限制不动产的无权占有,这是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统一规范与调整不动产占有关系,从不确定性中得到确定,从不平衡性中实现平衡。
所谓法律限制,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义。
一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某些不动产物权得限制物权变动,以防止不动产无权占有形式的发生。
由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的限制,即由于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政策法规和民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限制,使得不动产无权占有范围有了铁定的特别推定方案,并与常规的法理式推定方式迥然不同。
二是,对于不动产无权占有类型的推定,法理上限制随意将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
不动产无权占有推定方式,是有法律效力之分的,法律确定的限制条件是法律要件,任何单位与个人是不能以任何借口讨价还价的,将违反法律规定之不动产无权占有统一推定为恶意占有是必须的,这样做的结果也会使得不动产恶意占有的对象大量显现,并且不能随意将此类恶意占有涂改为善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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