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03-2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即无权源占有关系、反权源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与其他占有关系的性质,常常指善意的无权占有与恶意的无权占有之间的关系,是一对非常近似而相当复杂的物权命题。
依据物权法第242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是恶意的无权占有的当事人。对于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则不作具体规定—可能承担、也可能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只不过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概率大一些而已。
无权占有关系的性质,是指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之关系同归于无权占有之列,有可能形成亦此亦彼的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性关系,或者非同一性关系。不问缘由地完全免除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是难以办到的。
当无权占有事实发生后,其中的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会与有权占有发生碰撞关系,从而形成三角式非理性、非正常的占有关系。这个时候,解析物权法像解析三角形一样,有不同的三角式就有不同的公式和推导、解析方式,将复杂的问题简单粗暴地解答,作出的答案往往是错误的。
物权法第242条关于“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大家来说是容易理解和没有疑义的。
然而,最大问题在于善意占有人是否都要免除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或者是将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免除法律责任行不行,将不应当负法律责任的善意占有人强迫负法律责任行不行?这些问题需要作深入的调查研究,不能粗心大意、随心所欲。
有些人包括一些法学家认为,既然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是“恶意占有人损害赔偿责任”的事情,应当不包括善意占有人在内。这样的逻辑思维也不无道理。
然而,既然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免除善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那里面肯定是有文章要做的了。
一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合理的价格,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结果是:恶意占有、处分人得向有权占有人负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可以不向有权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二则,倘若善意占有人是以不合理的价格或者是免费形式,从恶意占有、处分人手中取得该占有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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