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可以直接行使,也可以间接行使,反正是条条道路通罗马,反正是方式方法不同而最终目的相同。
二是,自由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
自物权人或者他物权人,基于所有权或者基于自主权的本权,对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和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提起侵权之诉,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无论占有物是否毁损、灭失,都会构成物权上的损害、妨害或者破坏,影响权利人对于物的合理利用,请求权人可以据此请求非法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物权,赔偿损失。占有物毁损、灭失的,有权占有人可就此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称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对于有权占有人,物权法第245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与物权法第34条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应当是完全一致的。该条款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经济领域与非经济领域之物上保护请求权,可能会有些许差别。法理上基于占有保护最大化规则,却是赞成相对统一的占有保护价值观。两种请求权合并行使的法律效力更优,也符合“1+1=2”的朴素辩证法。
相对于制度物权体制和政策物权体制,普通物权体制和担保物权体制中的处罚规则是较轻的。法理上与人情上,不能老是让老实人吃亏,不能老是让刁蛮人占便宜。
(三)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
对于无权占有人而言,应当包括物上保护请求权一个方面,但应当不包括物权保护请求权在内。因为无权占有性质的客观存在,不能如有权占有人那样同享物权保护请求权,需要进行一定程度上的重新规范与调整,使得权利能够在阳光下运行,并以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为基本要求。
所谓物上保护请求权,是指占有物被侵夺的事实发生以后,请求权人向侵夺人所行使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侵夺而构成的侵占事实,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表示,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支配、控制、管领与统治。
出现这种情势后,权利人可以依据物权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法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主要是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上保护请求权。
显而易见,物的所有权人、自主权人完全符合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法律要件。
对于无权占有人,于特定的法治环境条件下、特定的占有保护情势下,并于合理、合适的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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