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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0-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0-2

不动产登记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

一、基本理念

1、定义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的一般原则,指在不动产登记制度总原则条件下的分原则,包括宁缺勿滥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注意登记与善意登记优选法原则和权源法与登记法分级分类立法原则、禁止徇私舞弊原则等一般原则。其中,下位法不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是与不动产登记制度总原则竞合式通用性原则。

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根据《立法法》和本《物权法》规定的精神,根据需要和可能,授予全国各地一定的立法机关进行地方性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在遵守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和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基础上,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及根据本法本条款的原则精神,制定地方性法规,以补充与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一件非常重要而十分严肃的事情,应当遵循一些原则,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滥用立法权以权谋私,不得利用立法权为非法利益集团牟取暴利,不得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廉洁性、科学性、严肃性、统一性。利用地方立法的机会,为非法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破坏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总原则,是大权独揽、小权分散原则和统一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原则、下位法有限的灵活性与上位法的原则性相结合的原则等三大原则。

本条款关于“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的规定,就是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机关授权地方立法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立法,借以解决各个地区尤其是地多人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或者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不动产登记的实际问题。就登记的范围而言,已经涉及到国家的基本的不动产制度,这就需要全国一盘棋统筹兼顾。

不动产登记制度地方立法,表面上只是要解决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统一登记依据、统一登记信息的“其他”问题,而最主要的在于对于登记的范围进行标准化、合格化、格式化规范操作,最大难点在于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为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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