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6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六)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三件:如何看待“平等保护”问题。
物权法“违宪之争”“正方”的主要理论武器是“平等保护”,对这种规则问题许多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简单粗暴就有失偏颇。
关于“平等保护”问题,这个问题是有很多焦点难点的,必须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当然牵涉到:是否应当按照宪法规定的模块进行物权立法?是否在物权法中继续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平等保护”是否必然符合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要求?“平等保护”到底是相对概念还是绝对概念?“平等保护”到底应当遵从经济规律还是物权规律?“平等保护”是否等于各物权主体进行“一体化保护”?“平等保护”是否影响到国有财产的重点保护或者优先保护?
1、简单解析
首先,“平等保护”规则必须置于“依法保护”的整体框架内实行,而正确提法应当是“一体化保护”。
物权法对于国家、集体、私人三大财产所有权及其防火墙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实行时需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什么主观愿望或者什么不同观点,都必须尊重客观规律和客观事实。
框架上或者说表面上,就是三大物权主体“平等保护”了。事实上或者说特点上,就是三大物权主体“一体化保护”,而且公共物权所保护的项目是相互之间体现了“差异性”甚至于差别化保护。
国家财产保护包括的项目是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截留、反破坏共五大内容,集体财产保护包括的项目是反侵占、反哄抢、反私分、反破坏共四大内容,私有财产保护包括的项目是反侵占、反哄抢、反破坏共三大内容。
就是说,仅仅从技术物权法之保护标准上简单对比分析,“平等保护”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差异性”甚至于差别化保护才是实质问题,准确推论是“一体化保护”。
回顾宪法规定,法律精神和宗旨原则就是“一体化保护”。既然宪法规定了坚持“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并且不影响到“一体化保护”的宗旨原则,那么,在物权法中重申“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宗旨原则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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