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1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九A)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六件:如何看待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
1、概述
(1)老大难问题
物权法自始至终存在许许多多的这样那样的焦点难点问题,而最老并根深蒂固的老大难问题莫过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问题。这个问题本来是八二宪法修改时就感到进退两难的问题,事情拖到起草、讨论、通过物权法以及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就无限期地拖延下去,好像没有尽头似的。
物权法起草、讨论、修订、颁布实施这20多年时间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争议是“向左转”或者“向右转”的问题。前者是把土地所有权二元化改成土地所有权国有化,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土地所有权一元化,这本来不是一件什么难事,由于上层建筑方面很保守而没有什么动静,却变成了“老大难问题”。后者是把集体土地所有权改成私人土地所有权,倒退到旧社会那种土地私有制中去,这种无理取闹式的争议当然不会得逞,但缘于某些民法学者的“倡议”也会得到某些旧势力的支持。
当下情势是有些集体是一盘散沙,也不像个集体的样子,某些民法学者抓住了这种把柄而大放厥词,于是断定“集体这种物权主体已经不复存在”,“该退则退”时应当退回到土地私有制中去。这种公开违反宪法规定的言论,竟然能够对着中央同志讲课洗脑,竟然能够出版这样的文章,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实在是让人大跌眼镜。更有甚者,某些专家学者到处鼓吹并出版“不能倒退到斯大林时代上去”、“不能倒退到文革时代上去”,并且说文革时期是摧毁物权关系最严重的时期,对于改革时期国家、集体财产大量流失和弱势私人的财产严重受损却只字不提,这种以偏概全、断章取义的逻辑竟然大有市场。
对于物权法来说,确实存在“该进则进”、“该退则退”的技术处理问题。问题在于,作为当代社会主义物权法的性质和原则是不能改变的。某些领域中公有制确实需要向私有制放权让利,不等于要把公有制都改成私有制。当今世界上,土地非国家所有制向国家所有制推进是一种主流,这样的法制化进程只能前进,绝对不能后退。再者,土地所有权私有制与土地使用权私有制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必须要区别对待,不能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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