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6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B)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
二、问题综述
现行的物权法当然是三句不离本行,在物权法之位就谈物权法。问题在于,大多数人习惯于债权关系的认识,不习惯于物权关系的认识。问题不仅仅是这些,在物权法和担保法中,在这个庞大的专家学者队伍中同样出现了一些很奇怪的问题。
那么,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呢?为什么物权法和物权法著作中连“物权法”等一些最基本的概念也搞不清楚呢?为什么只知道“担保物权”而不知道“普通物权”和“制度物权”的基本概念呢?为什么只知道“债权”而不知道“普通债权”和“担保债权”以及“制度债权”的基本概念呢?为什么连主物权(关系)与从物权(关系)、主债权(关系)与从债权(关系)和主合同(关系)与从合同(关系)也搞不清楚呢?为什么在反合同生效主义规则、物权至上规则等重要项目上产生那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呢?为什么把起主导地位与作用的担保合同、担保债权说成是从合同、从债权呢?为什么把完全替代的、部分替代的甚至于不存在的普通合同、普通债权说成是主合同、主债权呢?担保债权(担保物权)与普通债权(普通物权)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关系?为什么几十年来人们总爱热衷于似是而非的观点呢?
关于债权法,国家早已颁布了多项法律,而且实施了许多年,人们的兴趣点也很多,人们感觉到易学易懂,运用自如,从此掌握了一些讨债的办法,似乎更加贴近生活。然而,很多人猛然发现讨债是最苦最累的活儿,债权是美好的,而现实是残酷的。原来,讨债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的。有的人很顺利几乎是事半功倍,有的人很困难几乎是事倍功半,有的人很沮丧完全是无功而返。破坏债权关系,能够上升到行政处罚、刑事制裁的是少之又少,如集资骗取及其他骗取、恶意欠薪与偷税漏税等等,有的基于民事关系升格的,有的是基于公事关系升格的,情形各不相同。
至于买卖、运输、保管、加工承揽、租赁、借贷、无因管理、继承以及侵权之债、三角债等方面的普通债权关系,基于书面合同与非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方面方式的效力有差异。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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