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制西方的罗马法或者日耳曼法的欧洲国家之体系,这叫“洋为中用”。这些先进的西方国家在推翻封建统治的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当然废除了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然而却把人类社会中一些通用性法理概念、技术规范保留了下来。如所有权就是所有权,用益物权就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就是担保物权,无论概念的外延是大是小,这些专门名称、物权等级和在物权社会中的等级制度是不能随意更改的。人类历史上,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普遍存在商品经济,都需要规范和调整买卖关系、借贷关系、中介关系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都要遵从一定的经济规律与物权规律,都要统一基本概念、基本程序,不能把古代的和外国的好传统一古脑儿全部扔掉。否则,对国家和对民族是有害无益的。
要不要继承与如何继承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要不要创新发展与如何创新发展又是一大焦点难点问题。一个问题比一个问题更加严重,这不仅直接影响着立法专家的价值取向,而且会直接或间接、经常或者偶尔影响到人们日常的法律生活。
平心而论,物权法确实不能包罗万象,更不能包打包票。可是,人们在努力维权和尽力消除纠纷的时候,却自然而然地想到了物权法。物权法是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基本的民法,居于许多公法与民法的核心地带,必须以饱满的内容、特定的形式、精湛的技术、强效的执行力示众,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物权关系上的矛盾纠纷。当一些维权斗士发现物权法竟然这样软弱无能时,失望、沮丧的心情和埋怨物权法的非议则油然而生。
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也会牵涉到很多的焦点难点问题。思想观念,工作态度,学识水平,方式方法,技术标准,时代特点,实际需要,取舍关系,创新手段,以及相关的决策技术、预测理念、不确定性因素等,都有可能产生焦点难点问题。
西方世界的物权法与民法典已经有了几百年的法制史,理论和实践上已经达到炉火纯青的境界,于制定新时代的民法典和物权法时完全可以驾轻就熟,水到渠成。如德意志帝国制订《德国民法典》包括物权法时,可参照的法典有:13世纪的《萨克森法典》和《施瓦本法典》之类的习惯法法典;1794年颁布的《普鲁斯普通邦法》,长达一万七千多条,融诸法于一体,代表着地方法发展的高水平。从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封建法到资本法,这是一个历史大转折过程,法理技术水平有了一定程度上的提高,把民法从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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