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独立开来也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是,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保留了容克贵族的封建特权,体现了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性以及资产阶级自私自利性的一面。德国的公法与德国的民法也经常发生矛盾,如德国物权法是千方百计地保护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而德国基本法第十二条却规定了“国家根据需要可以剥夺私人的土地所有权”,越是到了工业化、城市化时期,公法与民法打架斗殴的现象出现的频率越高。
然而,中国的当代物权法才刚刚起步,当代民法典的制定还一直是个未知数。到底怎么学、学什么,如何不断地完善中国当代物权体系,如何把物权法修炼到至尊境界,永远是个严峻的考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既要消除中国封建法的影响,又要消除民国资产阶级物权法的影响,又要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的功能特征,又要体现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实用性与前瞻性,又要把各类物权关系人打点好,但现成的经验明显的欠缺,法理基础也相当薄弱,很多问题二十年来争议性很大。物权法课题的研究,由一夜爆红到逐渐变冷,对于当前的发展形势是很不利的。
(4)不能老是维持现状
物权法面世之后,大家都可以随时随地的接触物权法,可以不失时机地潜心钻研物权法的继承与创新问题。但是很多人仅仅满足于维持现状,写表扬信和批评意见的很多,写系统性合理化建议的寥寥无几。这是最大的拦路虎之一,使得很多人望而生畏,更谈不上披荆斩棘、攀登高峰等事情了。
小说界里面,常常见到编辑部征集文学批评的猛料,甚至于不惜重金鼎力招募文学批评家。但是,法学界出现这样百家争鸣的情势是极其罕见的,连表扬性的作品也懒得征集,更何况是批评性的作品呢。整个社会对于物权法体系的期望值很高,许多诉求也没有顺畅的通道进行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于是乎,物权法之继承与发展问题日积月累,年复一年地就积重难返了。
2、漫谈传统与创新问题
(1)立法与修法的意义
物权立法,是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物权制度的系统确立并为长足发展打下基础,关系到国家、集体、集合(混合)、私人所有制和其他所有制物权关系的纵向与横向平衡技术,关系到和谐社会的长治久安与协调机制,还关系到整个民法体系的完整向善与制度平衡等重大问题。有鉴于此,立法者和立法参与者所采取的慎重态度,是宁缺勿滥、宁慢勿快,丝毫也不敢粗心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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