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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章 死罪脱身的办法(第2节)

这些死囚犯是发自内心的感激他。

要知道,在这之前,我国古代,其实死囚犯一般是没有任何权利的。

别说死囚犯了,就是你犯了一点罪,也就不会把你当人看了,这种所谓的逻辑就是“犯人不是人”。

如果了解这个情况,你就会明白宋玘是多么的开明、厚道。【醉书楼小说网,轻松阅新体验WWW.zslxsw.//com]

当然,也许许多朋友还会有疑问,觉得作者菌在这里单单举宋玘的例子,除了证明他有很高的道德以外,似乎没有证据证明宋代也普遍实行这样的“临终关怀”。

可其实不然,只要大家稍稍翻阅一下宋朝的典籍,就可以知道,这种情况其实普遍存在,并不是个例。

比如在宋代的《元丰令》、《天圣令》里,还真有这样的规定,这套制度包括七个层面:

其一、处决囚犯之前,“仍先给酒食”,也就是断头酒,这个似乎没什么说的,因为历朝历代的都这样做,但其实不然,因为宋朝的断头酒标准是最好的。

这是宋太祖赵匡胤规定的,每个犯人五贯钱,而且还可以点菜,虽然可能狱卒这些会克扣一些,但也基本保证你有酒有肉,做个饱死鬼没问题。

除此之外,其二、“听亲戚辞诀”,就是犯人能和家属临终前见上一面,互诉衷肠,好不留遗憾。

其三、“示以犯状”,公开审判,让犯人充分享有知情权,不做个胡涂鬼、屈死鬼。

其四、“不得掩塞其口”,允许犯人有表达权,如果觉得不服宣判,可以当即申诉。

其五、如果死囚“翻异,或其家属称冤”,必须终止死刑的执行,须要快马加鞭提交到上级部门请求裁决。

其六、囚犯执行死刑一般选在黄昏时刻,并允许家属第二天前来领取尸体,官府不得阻挠。

其七、“诸死囚,无亲戚者,皆给棺,于官地内权殡,其棺并用官物造给,置砖铭于圹内,立牌于上,书其姓名。”

这就是说没有家属来认领尸体的囚犯由官府负责安葬。

因此,从这些规章制度里,我们的确可以看出宋人对于判决死刑犯的审慎。

因为,人命大于天,一旦判错,性命就无法挽回了。

那么,很多人会问,这种制度是宋朝独创的吗?

其实不是,这种优良传统一直都有,只不过一直到了宋代才真正的将其发扬光大。

如《唐令·狱官令》规定:“诸大辟罪,并官给酒食,听亲故辞诀,宣告犯状。日末后行刑。”

另外也有官府为无人收尸的死囚犯进行掩埋的做法。

只不过到了五代时,“白骨露於野,千里无鸡鸣”,视人命如草芥,也就自然不会有这种“临终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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