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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4-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54-1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有关问题,主要是指“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的问题。这种问题本来是研究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命题。但是,既然物权法也规定了“矿藏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说从物权法理学方面尝试一下,也许有新的见解。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及其保护,这是由所有制制度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是由所有权制度决定的一般事项。混淆两种物权制度,将禁止下放与交易的采矿权、探矿权及其财产当作一般物权类型和一般流通领域来对待,就是大逆不道的违法行为,必须拨乱反正、正本清源!

国家矿藏专属所有权保护的纰漏,应当包含立法上的漏洞和执法上的漏洞两个方面,而执法上的漏洞仍然需要修正法律法规来补漏洞。立脚点应当是从行政法和民法上一并加强国家矿藏所有权保护的力度,重典治乱,重典治腐。

上世纪八十年代出台的《矿产资源法》,属于松懈性的专门法。按理说,矿产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是没有错的。相关条款又开了个后门,在肯定国有企业探采权的同时,也授予了集体、私营、个人、外国投资者一定的采矿权和勘探权,这肯定比隋唐时期的法律都松懈许多。

有人认为“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取得开发和经营矿藏的权利,其性质为采矿权。取得该权利后,通过开发和经营矿藏取得对矿藏的所有权。民事主体取得采矿权并不影响国家的所有权。国家保护合法的采矿权。但该采矿权与对矿藏的所有权不同,前者是他物权,后者是所有权。”这种说法,是不能自圆其说的。中国拥有几万亿美元的外汇,美国拖欠中国1万多亿美元的国债,中国企业为什么不能到美国探矿、采矿呢?扪心自问吧!

一、涉嫌将各种民事主体混为一谈

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民事主体,其他所有制企业也是民事主体,然而,各种所有制的法律地位、职业道德、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和物权定向是有很大差别的。

宪法规定优先发展国有经济,全民所有制企业与国家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政府出资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利用将开采来的矿产品归还给国家,或者出卖矿产品后将利润所得上交国家,国家利用这些财政收入回馈给全社会。这等于是全民的矿产资源全体国民共享。

其他所有制企业与国家不是利益和义务的共同体,是可以将宝贵的矿产资源化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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