馆藏或者成就的最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慎重公布,必须依法永久保护、永久支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和禁止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2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出售、赠与、交换、抵押、抵债、典当;一般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3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对于绝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主要是古钱币之类的动产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第4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珍贵的和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基本公布,可以不定时地收缴走私或者被盗文物,征收和征用散落在民间的珍贵文物,大力鼓励国内法人与公民以及海外华人、国际友好人士捐献或捐赠文物给国家,国家并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大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三级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等等。第5级的,国家对于已有的馆藏或者成就的一般的文物必须依法登记与全部公布,对于多数文物必须依法持久保护、持久支配,对于数量特别巨大、文物市场上经常流通的一般文物,应当有选择地地拍卖出售一些,所得收入并作为文物基金专款专用;可提供游人参观,应当进行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的严格保护。
二、文物的基本概念
1.基本范围
文物的基本范围。文物,指主要遗存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上地下、内水、海域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之文化物,种类繁多,有的甚至价值连城,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珍贵的艺术品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