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2-1
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与集体成员地产权
一、基本概念
集体成员地产权与民主处分权,是制度物权法赋予集体与集体成员的一项神圣的民主决定的权利,任何组织与个人无权干涉、剥夺这种法定的权利。
基于立法目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与民主集中制原则,针对集体的土地统辖权、农用土地享用权、集体财产监管与分配权等权利的特点,依托集体成员身份权与集体财产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分配权和个人财产确认权、保护权、利用权等的民主权利,对于集体财产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民主管理与质量管理,正确处理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矛盾,使得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始终处于圆满状态。
集体成员地产权,主要是指集体与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流转权,无论是统一集体的或者是分离到户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是统分结合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地上投入产出所有权和农用地收益租赁权或者使用租赁权,荒地、荒滩、荒山、荒丘等四荒地的开垦权或拍卖、竞买取得权,征收集体土地所得补偿费民主分配权以及其他的集体财产的监督权、分配权等,都是全体农民最重要的生产与生活密切相关的财产权,也是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重要组成部分。
地产权,指按照土地的合理使用权、合理利用权、合理作用权划分的专业对口的土地财产权,是各国物权法中最显要并且最复杂的一项不动产财产权,分为公益性、共益性、私益性和自益性、他益性几种形态,以及自物权、他物权、地役权、信托物权几种类型。
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土地使用权,应当是制度信托的土地使用权。如农村专地专用责任、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责任、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等,所有这些都是社会责任。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因为不需要向国家交纳公粮余粮,责任范围已经调整。
目前,大多数农民集体是松散的组织。越是这种情势,越是需要贯彻落实村民民主权利。农村干部要带头执行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干部群众之间需要相互监督。物权法第1项至第三项,均与集体成员地产权与民主处分权都有关,不能疏忽大意。
古典物权法和传统物权法注重的是土地所有权,当代物权法和新兴物权法有可能颠覆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当代物权法和新兴物权法中有些土地使用权是免费取得和行使的,如承包地使用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