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44-1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
一、基本理念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系指运用当代物权法的物权价值观来确认与保护集体企业财产权,理顺集体内部物权关系的共同权利。此项特别规定,由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集体经济关系法、财产分配与处分法、民主监督管理法等制度物权法规范与控制,重点监控和打击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哄抢集体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者,切实保护农民集体和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
传统物权法理论中,往往只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并不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当代物权法不仅仅关注集体企业所有权,更加关注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集体企业所有权体系,是由两个基本点组成的,对外统称集体企业所有权,对内本质上是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而且是制度信托所有权(由所有制关系法决定的信托所有权)。实际上,集体企业的财产是全体集体成员的财产,集体企业及其负责人是对全体集体成员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代表全体集体成员对集体出资企业的财产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集体成员民主处分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关系,是主权利与从权利的物权关系。集体成员是集体企业的主人,集体企业负责人按照集体成员的决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物权法第56条第4项明确规定,“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说明了监督权、决策权和决定权应当属于本集体成员。其中,集体出资的企业转让、抵押的,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否则是无效的。
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是指所有权变动中的重大事项。如集体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转让、抵押,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需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违反这项规定,给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城市与乡村集体企业的产权应当是集体专控所有权,属于第三类消极所有权,在财产保护等级上处于第三级所有权的保护对象,次于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而优于一般所有权。
集体企业及其固定资产特种所有权、工农商业特许经营权等重要所有权是集体专控所有权,不能随意担保、变更、转让与消灭,均为受限制或者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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