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82-1
合伙共同共有制
一、基本概念
1.定义
合伙共同共有制,简称合伙共有制,系指自然人合伙共同共有制和企业法人合伙共同共有制。其与夫妻、家庭、业主等共同共有制构成私有制中的“四大家族”,既相互接近、又相互独立,成为传统物权法主要考察对象。
合伙共同共有制应定义为主流共有制,主要原因在于随意分割财产容易破坏共有关系。即使是合伙按份共有,客观上也需要将部分按份共有财产拟定为共同共有财产。尤其是合伙共有制中的使用权共有制、作用权共有制和利用权共有制,更显示出合伙共同共有制的主流性质与地位。
古代罗马法规定不存在按份共有的概念,全部的合伙共有均视为共同共有。现代民法规定合伙共有中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从合伙按份共有中找到合伙共同共有的事实。
罗马法上的合伙共有关系是以少数人相互结成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家庭亲属关系为基础而产生的,家庭、家族合伙制成就了合伙的共同共有关系的延续性。现代民法并不刻意突出家庭、家族式合伙制,甚至于按份共有制占了上风。然而即使是按份共有制,之所以能够持续下来,其法律基础、共有权利的共同共有却仍然是不可或缺的。
合伙共同共有制也是私有财产共同共有制,与夫妻、家庭、业主相邻关系的共同共有制有些异同点。
一是,都是私有财产的共同共有制,但物权价值观有区别。合伙共同共有制是逐利性、生产经营型共同共有制,不光是为了财产的保值增值,而且为了物权的保值增值。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是消费型共同共有制,基本上无利可逐,财产的物权重在保护,无所谓保值增值。
二是,都在乎扁平化确立与维护共同共有制,但实际情形不一样。合伙共同共有制也在内部提倡扶贫帮困,强势者向弱势者适当让利,但合伙人之间发生勾心斗角的现象是较多出现的。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受道德法约束,不光是内部提倡扶贫帮困,强势者向弱势者适当让利,而且总是义务多于权利,有些义务甚至于是一揽子、一辈子的义务。
三是,都有权利中心,而着重点却不同。合伙共同共有制是以所有权共同共有制为中心展开物权运动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的共同共有制并列其中。其他三种共同共有制最看重的是共有财产的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而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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