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93-1
兼业的承包期
一、基本概念
兼业的承包期,包括转业的承包期,指土地承包用益物权人在本业之外兼营其他的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畜牧业,其承包期应当依据不同的土地使用权而确认。一般而论,其一般措施是“就长不就短”的原则和“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可依据这一原则来行使自由裁量权。
“就长不就短”的原则,指新兼营的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畜牧业的承包期比照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就的承包期较长的一业、而不就承包期较短的一业所遵循的原则。除此之外,其有一个保底的底线,如果是一种承包地超过一种用途,起码应当以最低限度的承包期比照执行。如耕地兼营林业、草地兼营林业,可以按照所种植树木的的承包期来重新确定,或根据新业的特点进行承包期保底。
现实情势是,由于谷贱伤农,粮食产量的增长跟不上化肥、农药、种子和机械、油料、电力、水利的增长,很多农民觉得种田不合算,辛辛苦苦一年到头所收无几甚至于入不敷出,于是就改种果树,以图增加收入。也有些牧民将草地改为林地的,特别是一些休牧的牧区出现这种情况是更多。当然,出现以上新情况不是个别现象,而是相当普遍性的现象。现在看来,《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一些规定不够超前,或者说有些过时,对于兼业的承包权和兼业的承包期问题认识不足。
诚然,以上列举的所谓兼业,实为“转业”。真正的兼业是既种植庄稼又种果树,或者是既放牧又种果树。
“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这里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依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兼业的承包期所遵循的原则。实际上,在这一方面早已有之。比较多见的是,耕地或者草地的承包人与发包方协议,将原来的土地挖掘成鱼塘,并向发包方支付一笔承包费,也有少付、不付承包费的。
将原来的土地挖掘成鱼塘的承包期,实为转业的承包期。倘若承包人在鱼塘边种树就是兼业,承包人可以申请发包方批准兼业的承包期。
“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对于兼业的承包期没有严格要求,并不一定要实行“就长不就短”的原则,或者当事人选择“就短不就长”也未尝不可。
诚然,无论是“就长不就短”的原则或者是“意思自治主义”的原则,都要适应原业承包期限所剩余的期限,只能是在有效的原业承包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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