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9-1
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与限制因素
一、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
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是指地役权内部的三个既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平台。当地役权抵押限制条件存在时,法定的限制是有一定刚性的,意定的限制是有一定弹性的。
地役权抵押限制圆满解决的前提,是要将地役权与抵押权作出一个相对均衡的物权化模型,一个有效的办法是将地役权抵押成立的三个平台利用好,因为这三个平台就是最好的物权化工具。地役权抵押限制的前提条件同样是不可少的。如地役权抵押成立,首先是符合“从从主押”、“副从正押”,或者称之为“打包抵押”、“房地合一抵押”等客观条件。
1.地役权抵押成立的第一个平台是权利地役权的确认与支持
权利地役权的职能是保障地役权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的一整套法律保障机制。地役权抵押成立,是在地役权设立的基础上进而发生变更、转移以至转让、消灭的过渡行为,也是将权利地役权和物上地役权变现为财产地役权的过渡行为。
抵押权人首先是要考察的是需役地权利人有无地役权,有多大的地役权,地役权的相关数据与价值几何等等。因为地役权存在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优先权的价值,能够被债权人认同,才成为第一个地役权抵押成立的平台。
原先不具备的地役权、丧失权利的地役权、被除权的地役权、已经转让或者转移的地役权、自动消灭或者被消灭了的地役权,因主体或者客体不适格而不能成立地役权抵押的事实行为,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禁止错误的地役权抵押行为。
权利地役权上面附有地役权存续期、是否已经登记公示、权限的大小、与土地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搭配程度、与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搭配程度等权利构成元素。权利价值越高,可折合成价值、价款的机会就越大。
权利地役权的地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上地役权、财产地役权均需立足于权利地役权才能成就。鉴于地役权抵押之法锁关系有些虚弱甚至于虚拟的不利因素,地役权抵押时应当努力从“地役权不值钱”的阴影中摆脱困境,尽量地为地役权抵押人争取多一份权利。
2.地役权抵押成立的第二个平台是物上地役权的确认与支持
物上地役权的职能,是能够以土地利用权人、特别优先权人身份合理占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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