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71-2
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属于高级零物权
本条款第(二)项,是农村地权合并式规定,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应当属于高级零物权,抵押宅基地稍逊一筹应当属于次高级零物权,
立法专家指示,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而用于种植粮、棉、油、菜等农作物的耕地是基础的基础。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是一项长期的重大国策,主要受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其中,保护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个重点的对象。
一、抵押耕地属于高级零物权
比较而言,抵押耕地,以及抵押抵押自留地、自留山,当属于高级零物权,仅次于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类型之最高级零物权。
全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国家因建设事业每年征收了大量土地;一些地方和单位违法乱占、乱圈耕地,也使国家的耕地数量急剧减少。所有这些加大了国家土地管理的难度,加剧了土地供求关系的紧张局势。针对这些矛盾,国家连年不断地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中之一,就是“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要求各地政府带头贯彻落实。
中央的指示是,局部利益要服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要服从长远利益,经济利益要服从社会利益。因为无农不稳,无农不活,三农问题始终是头等重要的问题。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主义”,尽管可以获得相对大的利益,但隐含着的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应当防范。
历年来的数据显示,农民上访中有60%与土地有关,其中30%与征地有关。征地问题已经成为农村社会很尖锐的矛盾。因为征地,每年约有上千万农民失去土地或部分失去土地。中央希望地方政府要自觉地解决“土地财政依赖症”,“吃饭靠财政,发展靠土地”的思想观念一定要改变。
保护耕地与保护基本农田的规定,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确定的长期性、一贯制的一整套既定方针。其不仅仅是对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律规范,而且是对于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包括地方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在内,同样地需要共同遵守的严格的规定。禁止抵押耕地,只是其中的一环。
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制度,可以帮助我们认识禁止抵押耕地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一贯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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