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9-2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是抵押财产关系法中对于抵押期间的抵押关系进行重新规范与调整的特许办法。
一般而论,抵押期间届满前,按照法定程序可以允许抵押人提前转让其财产,前提条件如物权法第191条所示:“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这种规定的法理逻辑,在于以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物权中心论为目标责任制,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控制管理,确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落到实处,同时也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主义选择,恰到好处。
1.抵押财产特许转让与现实条件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全称是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授权特许转让与提早清偿债务。指抵押财产于抵押期间未届满情势之下,经抵押权人授权特许同意并形成书面协议,用转让的抵押财产价款用于提存清偿债务并依法分配清偿的,可以提前转让其抵押的财产。或者是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法律也授权特许受让人受让抵押财产的权利。以上两种情形,均作为特别规定对于“抵押财产固定期限转让”的方式进行修正和补充,借以扩大抵押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权利。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前提条件与现实条件是:(1)抵押期间未届满,抵押人欲将抵押的财产提前转让。提前转让时,抵押人有向抵押权人告知并征求意见的义务。抵押权人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同意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提前转让。(2)转让抵押财产的目的,只能是为清偿债务而有所作为,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否则,抵押权人有权否决抵押人提前转让抵押财产。(3)公平合理地实现债权与清偿债务。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4)原则性与灵活性要有张有弛。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债权的除外。
2.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法锁
抵押财产特许转让的原动力,是抵押债权法锁关系起鞭策作用和规范调节作用。抵押人受担保债务法锁所累,很多情势下会积极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1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