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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一、基本理念

1.概述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建立在法定占有权、权利占有权和事实占有权基础上的特定的担保物权特征: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大部分包含了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而动产质权的法锁特征更能从内核上表述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最显著特点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为生效要件,不是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也不是以登记生效为要件。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才能符合动产质权的本质特征。否则,就不能成其为动产质权,或者是动产抵押权,或者是其他的什么普通物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不只是动产质权才有,动产抵押权当然也有。关键在于,动产质权因为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就对于出质人构成很大的的压力,迫使债务人就范,使得担保法锁关系更加重要,对于质权人行使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更加有利。

动产抵押权也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但这些权利是弱势的权利,有时候是会落空的权利。首先是,抵押权人只是精神上控制抵押物,并不实际占有控制抵押物,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一般不很了解,虚构抵押的现象在所难免,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并不用于或者并不急于清偿债务,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也难以全程控制,致使有的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处分后卷款逃跑,债权人追债竟成为难题。其次是,法律允许一物多押,不确定因素就更多了,即使是债务人、第三人愿意将全部抵押财产来清偿债务,结果发现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有先后、强弱之分,至于他们的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则有更多的变数。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然而,质权合同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合同,最关键的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否则顶多是算个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合同签订后,还分出个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动产抵押权形式。然而,动产质权则不提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从第208条至第222条整个动产质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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