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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9-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859-2

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

一、基本理念

留置权择优设立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按照俗话说就是不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公共利益,按照行话说就是不违反制度物权法的各种特别规定。担保物权法属于有物权的,与制度物权法牴牾的就审核成了零物权的了。

留置权择优设立的前提条件,主要有:留置权人不得与债务人相互恶意串通,债权人尽量避免与其他担保物权人发生冲突。

留置权是由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但特殊情势下要由制度物权法重新规范与调整。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留置权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不受他人的侵害,不是为了侵占他人合法的财产。

物权法第239条专门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上述规定,表达了以下几层意思。

一是,后来居上的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的,该动产仍然可以设立留置权,而且留置权是最高级担保物权,具有后来居上的最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或者及时受偿权。

二是,不相容的留置权择优设立原则。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留置权的,一般不能设立抵押权和设立质权。

基于可分物而设立留置权的,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几乎相当于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并没有多少剩余的财产再设立抵押权和设立质权。

基于不可分物而设立留置权的,留置财产的交换价值用于清偿留置权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可能会有富余部分。但是,留置权人占有控制的财产,质权人不能直接占有控制,抵押权人也不能间接占有控制,留置权对于质权、抵押权具有设立与行使的完全排他性。

三是完全排他性的最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及其所粘连的担保债权,已经是最高端的担保物权暨担保债权,不仅对于质权、抵押权之中低端担保物权及其所粘连的中低端债权具有完全的排他权,而且对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等更低级的物权与债权更具有完全的排他权。总之,在实现留置权和清偿债权的各个阶段、环节中,留置权具有完全排他性的最优先受偿权。

然而,再高级的物权、再高级的债权,在设立与行使时仍然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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