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的除斥期间。对于公事、政事主体则另有规定,一般不适合这种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意思表示,是占有人之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可因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而被消灭。中国立法专家们参照德国、瑞士、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例,看出其中大多数定为1年,故本法第245条也将除斥期间定为1年。
法理上的大意是,既然权利人于1年之内未向占有人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那么应该是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既然对于权利人没有什么妨害,那么权利人就不必斤斤计较是谁占有。
他物权占有人也不要高兴得太早,自物权人、自主权人有的是办法,也不是省油的灯。你要继续占有他人之物,可以,你得多掏出一些银子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你不同意,那么法庭上见,最后败诉的是他物权占有人。
原来,自物权人、自主权人因除斥期间届满而丧失了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还有签约主导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保驾护航。
二、注意事项
行使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对于非自愿或非规范占有的不在此列。
因为此种侵夺占有而构成的侵占,是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或者偏离占有人的意思而不规范,采取违法的行为使其丧失对物的管领、控制与支配、统治。
如因受欺诈或者胁迫而交付的,不享有占有物请求权。此种情势下,原占有人要回复占有,必须依法律与法锁行为的规定,主张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与法锁关系等去解决。
如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合谋侵夺占有单位、个人的财产,虽然基于占有人的意思,但是其不规范或者是违法的,这种恶意占有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双方都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侵占以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对号入座。
这也是本条款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要件之一,即侵占人的行为必须是造成占有人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否则不能依据本条款规定而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申言之,特定的丧失占有,占有人要回复的不是原物的占有权,而要回复原物的所有权。失主对于当事人不能一概认定为侵占。
譬如,遗失物之拾得人,虽然未将遗失物交送有关机关而据为己有,然而,此种侵占非属本条款所对应的情形。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并非是丧失占有的直接原因—失主最初丧失对物的占有,可能是由于疏忽大意遗忘物品等。因此,失主对于拾得人不得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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