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没有得到响应,标志着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物权法的保障。
物权法最大的败笔,是人为地把原物权法草案第十四章《居住权》共12个条款全部删除,这是与现代化人权社会背道而驰的,尤其是与“国际住房年”、“国际住房日”的国际法相悖的,同时也浪费了宝贵的法律资源,对于弱势群体、失业职工的负面影响是极其严重的。西方一些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和福利社会主义国家,法律要求政府为贫困户提供住房保障,否则,老百姓有权状告政府不作为,法院得支持居住权人的诉讼请求。
殊不知,公民的住房权是受国际法保护的,也是国际化的共同行动措施。1982年12月20日,第37届联大又通过一项决议,正式宣布1987年为“安置无家可归者年““(InternationalYearofShelterfortheHomeless),简称“国际住房年“。其宗旨在于提请世界各国政府和人民集中思考住房问题,并为解决这个问题制订住房建设的总体规划、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具体措施。在这一年中,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使各国政府和人民充分认识到解决无家可归者的住房问题和改善贫困者的居住环境,对维护社会安定和加速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意义。世界上有130多个国家和1200多个民间组织投入此项活动。1985年12月7日,联合国第40届大会还通过决议,将每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定为“世界住房日(WorldHabitatDay)”,亦称“世界人居日”。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中国广大城镇兴起了住房制度改革运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公房基本卖光。从1998年开始,地方政府随即出\/台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制度的政策,许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一次性发放最高25年工龄的住房补贴费,其余的则按月补贴。
以穗府[1998]21号政策法令为例,地方国有企业可以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的补贴标准实行。其中普通工人连续工龄19年以上的职工,对应于第4级(相当于科长级)的标准,即373元\/月\/人这一档次。如果某国企职工在此时的工龄是30年,那么他在1998年可以一次性领取25个月的住房补贴费111900元,其余的工龄还可以按照每月373元的标准领取,但按照政策的调整还可以上浮补贴费标准。然而,许多企业表示困难,无力承担这么一大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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